男子起诉“前妻”平摊债务
以婚前财产偿还共有债务 却发现枕边人重婚
男子起诉“前妻”平摊债务
威海新闻网讯 (记者 赵树一 通讯员 沈玮)因公司经营不善,威海市一男子的婚前房产被抵债。后来,男子发现,“妻子”重婚,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起诉追偿债务。近日,环翠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两人婚姻无效,抵债房产属婚前个人财产,男子有权向“妻子”提出追偿。
欠款到期不还 婚前财产抵债
2013年底,张先生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合资开了一家服装公司。因经营需要,两人向烟台商人李先生订购了一批面料,合计货款50万元。因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以张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处位于环翠区的房产抵押担保。
还款期限到了,张先生和王某还不上款,李先生就向烟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让张先生支付货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先生对张先生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部门支持李先生的请求。
随后,李先生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院依法委托估价公司对张先生的房产进行估价后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李先生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接受了该处房产。
发现“妻子”已婚 要求追偿债务
就在此时,张先生突然发现,早在自己和“妻子”王某登记结婚之前的2010年,王某已与另一男子在上海登记结婚,且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
王某因涉嫌重婚罪被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张先生也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与王某的婚姻被确认无效,张先生认为,50万元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房产却是他的婚前财产,由他一人还债不合理,并向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付他的损失。
鉴于双方婚姻关系无效,被抵债的房产又是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先生已经还债,有权向王某追偿,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王某赔付张先生25万余元。
延伸阅读
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环翠区法院法官杨继法解释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重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婚姻宣告无效,债务怎样区分
杨继法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中,张先生、王某的婚姻关系虽宣告无效,但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并不因婚姻无效而终止。此前产生的债务,结合两人在威海的登记结婚时间,可以确认是发生在他们共同生活期间,因此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
张先生是否可以提出追偿
杨继法说,被抵债的房产,是张先生、王某双方在威海市登记结婚前,由张先生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张先生在还清债务以后,有权利向王某提出追偿。(赵树一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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