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材料诽谤法官诉讼参与人被罚款七万
近日,诉讼参与人陈某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编造虚假材料造谣、 诽谤审判人员,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开出7万元罚单。
经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参与人陈某向被告出具《情况反映》等材料,称该院审判人员曾与原告一起到苏州某酒店就餐,并在酒店包间内询问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
为查明事情真相,经区法院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并调取审判人员出差记录及庭审录像。经查明:本案审判人员从未到苏州给该案原告做过笔录,陈某所提到的笔录是审判人员在经区法院凤林法庭制作的,有监控录像为证。陈某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其故意歪曲事实、混淆是非,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区法院依法决定对陈某作出上述处罚。陈某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但是为时已晚。
【法条链接】《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者被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 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周芳朗 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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