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为当事人排除诉讼阻碍

山东法制报 2021-11-17 14:37 大字

“感谢检察官调取证据,解决了困扰我们好几年的烦心事,我们26个人136万余元的工资已经发到手了!”近日,老赵在和诸城市检察院的检察官通电话时高兴地说道。放下电话,检察官感到由衷的欣慰和感慨,不禁回想起办理这起支持起诉案件的“曲折历程”。

两年前,老赵等20余人受雇于安徽某劳务公司,在诸城的一处工地工作。完工后,劳务公司给老赵等人出具了结算单,但一直未支付劳务报酬。无奈之下,老赵等人只好将劳务公司起诉到诸城市法院,希望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以为有工程结算单,案子进展会比较顺利,但没想到网上立案遇到了问题。原来,根据相关规定,因劳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公司位于安徽省,结算单只写了工程量、金额,并未标明劳务提供地点,现有证据不能在诸城市法院立案。劳务公司曾经和发包单位签了一份分包合同,能够证明劳务合同履行地为诸城。但发包单位拒绝向老赵等人提供,因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老赵等人无法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无奈之下,老赵来到诸城市检察院寻求帮助。

诸城市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老赵等人多为诸城本地或邻近县市人,若到安徽省提起诉讼,势必会大大增加他们的诉累,也会给常态化疫情防控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获取能够证实劳务合同履行地为诸城的证据尤为关键。

“没有这份合同,维权就陷入了僵局。检察机关应当为老赵排除诉讼阻碍,支持他们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检察官依法受理了老赵的支持起诉申请,并到发包单位调取该分包合同。调取到该合同后,检察官将合同与支持起诉书一并送达诸城市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通知老赵再次提交立案申请,案件得以顺利受理。

“支持起诉既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也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载体。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支持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院副检察长齐峰表示。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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