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说法】 员工工伤公司拒不支付补助金 难执行的死结在哪

甘肃工人报 2021-03-12 08:20 大字

王禹

“通过监督某机械公司与马某工伤待遇纠纷非诉执行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达到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维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双重效果。”日前,山东省诸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王宁和同事杨光波共同承办的案件入选“山东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2018年8月,某机械公司职工马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马某通过邮寄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某机械公司未参加仲裁庭审,市劳动仲裁委裁决某机械公司向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3.4万余元。

仲裁裁决送达后,某机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马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诸城市法院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任某某认为补助金额过多,拒不支付。2020年4月,马某向诸城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受理案件后,该院审查认为,虽然该机械公司未及时参加仲裁庭审,导致被执行时已失去救济渠道。但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马某通知该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仲裁裁决有误,该机械公司应向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2万余元。

据此,该院分别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市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诸城市法院依法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同时,采取“双方当面交流”和“单方劝解引导”的方式,向马某释法说理,引导其正确认识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

诸城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杨光波介绍,提出检察建议后,他们积极同仲裁委和法院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机械公司向马某支付了相当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任某某也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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