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车虫子”栽了
7月19日上午,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公安机关打击非法“带路”行为和“车虫子、证贩子”等非法中介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全市刑侦部门自去年以来共破获各类“车虫子”案件10起,打掉非法团伙7个,抓获涉案成员56人,刑事拘留47人,逮捕4人,查实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
行动
突出八个重点坚持“零容忍”
去年以来,市公安局党委积极回应民生关切,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带路”和“车虫子、证贩子”非法中介等交通领域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侵财“亮剑”行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和打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战果,进一步规范了交通管理秩序,净化了道路交通环境。
据了解,打击非法“带路”行为和“车虫子、证贩子”等非法中介违法犯罪活动主要突出八个重点:一是以经营停车场、物流公司等名义,从事“带路”“指路”和其他服务,为违法车辆逃避执法检查或规避处罚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二是通过设卡拦截或强行拦截等方式,对过往车辆敲诈勒索“通行费”“带路费”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组成带有涉黑性质的“带路”组织或团伙,向过往车辆收取“包月费”“通关费”等涉黑犯罪行为。四是以代办业务为借口,以盈利为目的,在车驾管业务办理场所、违法处理窗口、事故处理窗口招揽生意、纠缠车主及办事群众,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非法中介及人员。五是组织、参与驾驶人替考作弊;以代办业务为由,夸大办事难度,骗取群众钱款;组织、参与驾驶证买分卖分;利用假证假手续违规办理业务。六是为运输车辆提供躲避执法检查信息等违法行为。七是违法车辆不服从现场执勤交警指挥、强行闯卡闯关,无理取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八是通过其他不法手段,侵害群众合法利益,影响交警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下步,全市公安机关将坚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大对发案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车虫子、证贩子”案件的打击力度,扩大战果,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批、警示一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最大限度压减非法中介生存空间,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案例
非法“带路”,多个犯罪团伙被成功打掉
2018年9月,临朐县公安局成功打掉以郇某美、窦某为首的非法“带路”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扣押涉案车辆5辆,查封房产1套,扣押对讲机23部,冻结涉案资金100余万元。该团伙自2013年以来,采取暴力闯关、闯卡、闯红灯等手段“领车带路”牟取暴利,公然对抗检查处罚,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2019年5月,诸城市公安局成功打掉王某腾非法“带路”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冻结涉案资金180余万元,扣押作案手机20余部,查封房产5套,扣押作案车辆10辆。该团伙自2016年以来,向途经诸城的货车及本地翻斗车等货运车辆,收取每辆车每月600元到1500元不等的“保路费”,有组织地采取盯梢、蹲点、贿赂等手段,对抗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非法获利近千万元。
2019年6月,市公安局会同寒亭分局成功打掉昌邑赵某龙非法“带路”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全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团伙自2018年5月以来,通过非法获取警务活动信息“看道”“领车”、经营停车场等方式非法获利40余万元。
搜集执勤警车信息通风报信被行政拘留
2019年7月9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大队根据线索对高某波涉嫌妨碍执行公务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高某波自5月起在孙某敬指使下,驾驶白色越野车在宝通街潍城与昌乐交界处以“蹲点”方式搜集执勤警车信息,并通过微信群向超载货车车主及驾驶员通报位置,为违法车辆逃避处罚提供方便。
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高某波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孙某敬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安全员伙同妻子等人利用职务借机敛财
2019年7月1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潍坊陆洋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员房某生伙同其妻子蒋某霞利用职务借机敛财等问题。
经核查,该公司驾驶员考务中心员工李某东、邢某勇、房某生及其妻子蒋某霞在驾驶人考试科目三考试中,伙同华洋驾校教练王某光,利用考生对驾考流程不熟悉情况,以在科目三考试中为考生提供帮助为幌子,诈骗多名考生钱财。
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某生、蒋某霞、邢某勇涉嫌诈骗,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王某光涉嫌诈骗,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7月18日,拒不到案接受调查的李某东,迫于法律压力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其行为涉嫌诈骗,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
通过“收分”销分获取非法利益受到处罚
2019年3月21日,董某强通过微信群认识发布“收分”信息的刘某军并与其联系,刘某军将信息提供给办理非法销分的社会人员于某军。在刘某军和于某军的指使下董某强用自己的驾驶证为他人处理两条12分违法行为。其中,董某强非法获利2200元,刘某军和于某军获得数额不等的非法收益。
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刘某军构成提供虚假证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董某强涉嫌提供虚假证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7月18日,拒不到案接受调查的于某军,迫于法律压力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言,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本报记者常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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