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时发病猝死 受益人给予补偿
【案例】
2016年,张某受诸城某门窗经营部雇佣,从事安装门窗工作。谁料,张某在诸城某村唐某家中安装门窗时突发疾病倒地死亡。随后,张某家属将诸城某门窗经营部及唐某告上法庭。
据了解,张某生前从事为他人安装门窗的工作,主要方式是从各门窗销售代理商处承揽业务,与诸城某门窗经营部合作已久。张某当天倒地后,唐某将其送到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宣告张某死亡。
此后,张某的妻子张某甲等五人,将诸城某门窗经营部及唐某告上法庭。
近日,诸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定被告诸城某门窗经营部补偿原告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2万元。
【审理】
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的死亡证明及诸城某医院诊断书,均未载明张某的死亡原因,原、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死亡原因,而张某发生事故时的情况显示,其并非因第三人或自身受伤死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根据张某安装门窗后与诸城市某门窗经营部结算安装费用的情况,张某与诸城某门窗经营部之间系承揽关系。因为张某由诸城某门窗经营部联系安装出售给他人的门窗,诸城某门窗经营部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作为受益者,对于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唐某只是从诸城某门窗经营部处购买门窗,由诸城某门窗经营部联系张某安装门窗,而不是由被告唐某直接联系。据诸城某门窗经营部介绍,“不是每月结算,张某也不是常年在我单位干,也不是按月计算,一般是安好门接着结算”等内容,张某的安装收入应由被告诸城某门窗经营部与张某结算。张某与唐某不存在承揽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因此,对于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诸城某门窗经营部补偿原告张某甲等五人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所谓公平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表明法律为非因当事人过错所致的损害设定了分配标准,即公平责任标准。尽管没有对适用公平责任的具体形态加以规定,前提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一般适用于非因加害人过错所致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符合免责事由的危险活动致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民事人身损害案件中,很大部分案件损害原因因当事人缺乏证据无法查清或者因其他原因具体损害原因无法查清,致使虽有损害结果但无法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可以较好的均衡各方利益,较好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如此类型案例,需要法院熟练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获得利益方和获利情况,均衡作出判决。记者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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