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某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政府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光某燃气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 15 日,寿光市人民政府授权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寿光某燃气有限公司(下称燃气公司)作为甲乙双方签订《 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寿光市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特许经营范围包括羊口镇、侯镇化工园区、东城工业园区,期限为30年;签订协议八个月内,如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开工建设,则本协议废止。协议签署前后,燃气公司陆续取得了部分开工手续,并对项目进行了开工建设。2014年7月10日,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燃气公司发出催告通知,告知抓紧办理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若收到本通知两个月内未能办理,将收回燃气授权经营区域。 2015年6月 29 日,燃气公司向寿光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建设保证书,承诺办理完成项目开工手续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否则将自动退出授权经营区域。2016年4月6日,寿光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寿光市“镇村通”天然气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决定按违约责任收回燃气公司在羊口镇、侯镇的特许经营权。燃气公司不服,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潍坊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处理决定。燃气公司仍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寿光市人民政府曾多次催促燃气公司进行项目建设,但燃气公司在合理期限内,长期无法完工,致使相关经营区域供气目的无法实现,协议解除的法定条件成立。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寿光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燃气公司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应当依法告知燃气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燃气公司要求进行听证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但是寿光市人民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义务,其收回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诉行政行为内容虽然合法,但程序违法。由于收回特许经营权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一旦撤销会影响居民供气需求,故该行为应予确认程序违法,但不撤销。寿光市人民政府对此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燃气公司的合理投入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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