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受伤行动不便,法官在线调解 手机视频连线,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齐鲁晚报 2021-05-08 04:59 大字

本报5月7日讯(记者张焜通讯员安兆宝)一起同等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因伤者行动不便无法到场,办案法官决定通过手机视频线上调解。近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经调解,目前该纠纷已经处理完毕。

“本案现在进行调解,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调解意见……”近日,在青州法院的听证中心,法官对着手机屏幕,书记员敲打着键盘,正在进行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与往常调解不同的是,此时,案件的原告、事故中的伤者刘某并不在现场。

今年1月13日,孟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一处小区门口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因为赔偿问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及承保孟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0000元。

考虑到刘某目前仍行动不便,法官在征求双方同意后,决定对本案进行线上调解。4月20日下午4点15分左右,被告方代理人到庭,原告方及被告方的保险公司用手机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调解过程中,后续治疗费的问题成了争议的焦点。因刘某伤情构成伤残的可能性不大,没有申请伤残鉴定,但也因此双方对后续治疗费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更以没有鉴定意见为由,拒绝理赔。对此,法官结合司法实践,做了详尽的释法说理,并为双方细算了一笔金钱和时间的成本账。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孟某赔偿刘某后续治疗费3000元。

后续治疗费的问题解决后,在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上,双方又产生了争议。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被告方拒绝承担。对此,法官从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角度,建议双方各让一步、各承担一部分。经过商议后,原告刘某同意承担保全费,被告孟某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

经过调解,本案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车损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4150元;孟某赔偿刘某后续治疗费3000元;协议履行后,双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孟某负担,保全费320元由刘某负担。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分别线上线下进行了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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