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 串通亲戚打假官司 郭某偷鸡不成蚀把米,东窗事发后获刑并处罚金

潍坊晚报 2021-03-15 09:06 大字

青州男子郭某经营着一家工程机械公司,因经营不善向亲戚董某借了一些钱,此后又向武某借款三百多万元。由于公司持续亏损,郭某无力还债,担心自己会被武某起诉,为保住自己的住处和厂房,他便串通亲戚董某,让董某起诉自己打假官司,企图瞒天过海,逃避债务。武某发现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3月14日,记者获悉,青州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了这起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郭某和董某双双获刑并处罚金。

□潍报全媒体记者常方方通讯员安兆宝

生意持续亏损无力还债,动起了歪心思

2017年,郭某经营的工程机械公司出现严重亏损,为了维持经营他只好四处借钱,其中向亲戚董某借了不少钱。在借遍亲朋好友后,郭某又找到从事民间借贷的武某,前前后后借了320万元。

后来,武某多次向郭某追讨320万元本金及利息。郭某手头实在没钱,一再找借口推托,甚至避而不见。武某数次讨债不成,威胁如果再不还钱就将郭某告上法庭。

2017年9月份,郭某打听到武某准备到法院起诉自己,担心自己的住处和厂房不保。为了躲避债务,郭某想来想去,决定找亲戚董某帮忙,让董某与自己打一场假官司,待法院对自己的住处和厂房进行司法拍卖时,他再出钱让董某拍下,这样一来虽然需要支付一部分费用,但是远比偿还借款本息要少得多。

串通亲戚虚假诉讼,借名拍下住房厂房

董某念在两家是亲戚,碍于情面不好拒绝,便答应了郭某的请求,两人还伪造了一些借条。2017年10月份,董某将郭某及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青州法院,要求偿还近300万元本金及利息。董某向法院提交了郭某开具的借条及银行承兑汇票。对于董某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郭某均无异议。

在案件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由被告郭某及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年底之前分三次还清借款本息,如任何一笔逾期未还,董某有权就全部未还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4月,在郭某第一笔借款逾期未还后,董某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诉讼阶段查封的郭某名下的住房以及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司法网拍,后被董某拍下。这场纠纷看似尘埃落定,实则埋下了罪恶的种子。

债权人发现猫腻后,向检察机关控告

2019年10月,武某得知郭某的厂房和住房被董某拍下,郭某却仍在使用,后来了解到原来两人打了一场假官司,遂向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实际上,在2017年11月,也就是董某提起诉讼半个月后,武某也起诉了郭某及其工程机械公司。同年12月,武某与郭某达成调解协议,但清偿时间晚于前一起案件,所以郭某的住处以及厂房,被董某抢先一步拍下。

2019年10月底,青州市公安局接到检察机关移交的线索,发现郭某、董某涉嫌虚假诉讼。经查,郭某确实曾向董某借款,但董某起诉的借款数额远远高于实际借款数额,其中大部分为虚假债务,是郭某串通董某偷梁换柱,由董某将自己公司两张承兑汇票,改成了与郭某的债务,并由郭某对照汇票数额开具了借条。

两人均获刑并处罚金

2020年10月1日,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州法院提起公诉。日前,青州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阶段,郭某、董某与武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武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董某合谋伪造证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决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虚假诉讼害人又害己

据法官介绍,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虚假诉讼违背诚信和法律,是一种须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涉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夫妻共同债务等诸多领域。随着诉讼标的额的逐渐增大,虚假诉讼涉案数额也在逐渐增大,一旦实施虚假诉讼,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刑法,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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