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诈骗看主观意图
潍报全媒体记者宋树云
【案例】
青州男子杨某开着公司,经营肥料生产销售,也从事蔬菜、瓜果种植经营。自2011年开始,杨某在青州市某乡镇经营期间,借了很多外债。为了取信他人,杨某伪造公章,试图骗取他人信任。2013年12月,杨某为向刘某借款,伪造了青州市某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以及时任该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并将上述印章加盖于其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上保证单位签章栏处。
因为无力偿还,2015年3月,杨某为躲避债务逃匿至黑龙江省。杨某的众多借款人认为他涉嫌诈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13日,杨某被青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9月11日,青州市公安局民警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日前,青州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宣判。
【提醒】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人杨某是否构成诈骗罪,青州市人民法院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析如下:认定被告人杨某的借款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区分是债务纠纷的借贷行为还是诈骗行为。在债务纠纷中,借款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是民事法律调整范畴。
而诈骗罪中,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非客观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在民间借贷领域发生的诈骗案件中,不能仅以借款的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为由即认定被告人具有诈骗的故意,进而认定为诈骗犯罪,而是应当严格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判断。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首先应重点审查被告人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事后的不能偿还或逃匿行为来倒推借款时的主观目的。由于被告人杨某借款除用于偿还其他借款及利息,大部分是用于公司经营,并非用于个人消费,其用于公司经营目的是公司经营获利后再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伪造青州市某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予刑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杨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同时提醒: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购买、使用伪造的证件也很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广大群众一定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守法遵法意识,切勿因小失大,自食苦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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