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被撞伤三个月后成被告 本是受害者却赔了7000多元

齐鲁晚报 2020-05-29 05:06 大字

本报5月28日讯(记者张焜通讯员安兆宝)骑摩托车被撞伤,本来是交通事故的一名受害者,男子吉某却因为无证驾驶成为了法庭上的被告,被判决赔偿保险公司7000多元。5月28日,从青州法院了解到,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2019年12月2日上午,季某驾驶轿车在一处路口附近倒车时,吉某驾驶摩托车正好路经此处。两车相撞发生事故,致吉某受伤、两车受损。季某报了警,并拨打120将吉某送往医院救治。季某说都是自己的责任,他带着吉某拍摄X光片,并垫付了600多元的医疗费用。吉某觉得伤情不重,便没有住院。交警部门也在当天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季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吉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吉某以为此事就此过去了,但3个月过后,保险公司却将他起诉了。

庭审中,保险公司诉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季某的轿车进行了定损,并赔偿了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9959元。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要求吉某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吉某辩称,事故发生是因为季某倒车所致,他自己确实没有驾驶证,但他的驾驶技术很好,事故不是他造成的,他不应当承认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愿意赔偿涉事车辆的车损,是保险公司的事,与他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并根据事故认定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季某与吉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3。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限额内代为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通过银行向季某支付了保险理赔款,故在赔偿款限额内取得了对吉某的代位求偿权。吉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故吉某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车损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吉某应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保险公司5387.7元。

因该案调解不成,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吉某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7387.7元。判决作出后,吉某不服,但未提起上诉。

对于吉某不能理解的代位求偿权问题,法官解释说,作为被保险人,机动车主购买保险是为了分摊转移因自己的过错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包括因对方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保险人之所以购买保险,是为了让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责任买单,而不包括为对方的责任买单。因此,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理赔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青州法院办案法官也希望借此案提醒一直心存侥幸、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市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处罚也相当严厉。吉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事故不是他造成的,但也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驾驶机动车一定要“持证上路”,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躺着中枪”,从受害者变成被告,承担原本可以避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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