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确权化解保险理赔纠纷
老王举案例申请人孙某仲裁请求称,自己于2017年3月3日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所有的一辆重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综合险种,保险期间为一年。2017年7月1日17时20分,司机国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沿省道321行驶至省道321阳河小学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货车碰撞,致使车辆损坏。该事故经青州市交警部门认定,国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而对方至今也未赔偿车辆损失。请求裁决对方赔偿保险金106115元,承担该案仲裁费。某保险公司答辩称,自己公司同意在核实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依法赔偿。
老王分析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孙某作为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孙某请求的3500元施救费,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仲裁庭予以支持;请求的2500元评估费,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其抗辩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仲裁庭予以采纳,对孙某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孙某单方委托对车辆损失作出的鉴定,保险公司有权进行复核。经保险公司书面申请,淄博仲裁委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保险车辆的损失作出鉴定意见,认定损失金额为96390元。保险公司虽然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庭认定其异议不成立,采信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孙某车辆损失96390元。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裁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车辆损失96390元、施救费3500元;驳回孙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案鉴定费3000元,由孙某承担180元,由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承担2820元;该案仲裁费4500元,由孙某承担270元,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承担4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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