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长安的留学生管理 □刘永加

西安晚报 2019-09-01 09:25 大字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河北工程大学一外籍留学生因性骚扰他人被处拘留十日并遣送出境,这说明我国并不是来华留学生的法外之地。

唐朝都城长安,也曾是留学生的聚集地,吸引了世界各国的学子前来留学,最多时达到上万人,如此规模的留学生,自然也需要管理。唐政府针对留学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既做好留学生的资格审查和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管理,使留学生既享受到权益,又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从而确保留学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严格审查留学生入学资格

外国人到长安留学,并不是多多益善,也非来者不拒,而是要经过严格的入学审批手续。向唐朝派遣留学生最多的国家是新罗和日本,两国的留学生在来大唐之前已经过了国内严格的筛选,再由两国官方向唐政府礼部提出申请,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得到批准后方可入学。一般情况下,外国使团会在进献方物、觐见皇帝的时候提出留学生的入学申请,因为这些留学生大都是随使节团一同前来的。据《唐会要》载:大和七年(833年)“(渤海国)遣同中书右平章事高宝英来谢册命,仍遣学生三人,随宝英请赴上都学问……许之。”渤海国高宝英出使大唐,按惯例随行带来了三名留学生,提出留学申请,得到了唐政府的批准。《唐会要》中还记载,唐文宗开成年间,渤海国被唐政府退回了十名留学生,“渤海国随贺正王子大俊明,并入朝学生,共一十六人。敕:‘渤海所请生徒习学,宜令青州观察使放六人到上都,余十人勒回。’”被唐政府退回最多的是新罗留学生,据《唐会要》载:“新罗差入朝宿卫王子,并准旧例。割留习业学生,并及先住学生等,共二百十六人,请时服粮料。又请旧住学习业者,放还本国。敕:新罗学生内,许七人……(其余)并勒还蕃。’”也就是说,这次新罗国先后有二百零九名学生被退回。

唐政府之所以要有入学申请和资格审查制度,就是为了严格控制留学生人数,因为唐政府对留学生实行免费制度,留学生太多必定会加重大唐的财政负担;二是因为最高学府国子监能容纳的人数有限,一次难以接纳太多的留学生,因而要有严格的名额限制。

作为大唐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府,国子监有着非常严格的学习纪律。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子监的教学规定研修学业,同时,还要严格遵守国子监的教学和纪律管理。如果学生不勤奋学习、结交不良人员、赌博、酗酒闹事、不遵守纪律及国家法令,违反其中任何一条都要被学校清退。为了更好地管教学生,国子监设有专职负责纪律监察的知馆博士,如发现学生在课堂上喧闹,学生与授业师都要受到处分;如学生有打架、不尊师长的劣行,则要送官治罪。

留学生在唐要遵守多项规定

唐代留学生的待遇很优厚,绝大部分留学生被安排在唐长安国子监六学中学习,他们的食宿、费用全部由政府提供,政府还向他们免费提供四季服饰。尽管大唐优待留学生,但不等于他们可以肆意妄为。由于各国留学生的素质良莠不齐,唐政府对他们留学期间的活动,有一些具体的限制和规定。

首先是留学生不得私自与官员、百姓交往。《唐律疏议》规定:“‘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即是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客交关。”这个规定表明,留学生在入朝的路上不得私自与官员、百姓交谈,并且他们也不得随意与州县官员接触。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国家信息安全,防止官员、百姓与留学生通传消息,泄露国家机密;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留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

其次规定留学生严禁在大唐从事间谍工作,通传消息。《唐律疏议》规定,“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如果留学生在大唐被发现从事谍报工作,通传消息,一经查实,依律判处死刑。

再次,规定留学生不准穿华服。当时,华夷民族相杂而居,且蕃客在大唐又享有诸多特权,从而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为了便于管理,防止蕃客在华诱娶妻妾,唐政府规定:“回纥诸胡在京师者,各服其服,无得效华人。”《新唐书》也记载,“诏鸿胪寺,蕃客入京,各服本国之服。”这说明留学生在唐必须穿着本国服饰,不能像唐人一样身着中华服饰。留学生的着装问题,具体由管理留学生事务的鸿胪寺负责监管。

最后还规定留学生不得私为婚姻或携妇还蕃。为了防止人口外流,唐政府严格限制唐人与化外人(指外国人)共为婚姻。《唐律疏议》规定:“(与化外人)共为婚姻者,流两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疏议曰: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成者,谓婚姻未成,减流三等,得徒二年……又:‘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按照这一规定,唐人不得与化外人通婚,如果蕃客私自与唐朝女子结婚,也要按一般化外人“共为婚姻”治罪。只有经过唐政府允许,在大唐居住的蕃客才能娶妻纳妾。显然,留学生不得在大唐“私作婚姻”,要与唐朝女子结婚必先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留学生在业满学成后,也不能携带唐人妻室回国。若携带唐人妻室回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长安不是留学生的法外之地

来长安的留学生不仅要遵守大唐的基本法律,还要遵守唐政府特别针对化外人所制定的法律。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根据这一规定,在大唐境内,具有同一国籍的留学生之间的犯罪,可以适用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留学生之间的犯罪,就当以唐律处断。这就要求留学生在大唐活动时不仅要遵守唐律的一般规定,也要遵守他们本国的法律及习俗。

对于留学生的违法责任,《唐律疏议》都有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留学生若与百姓私自交易,按盗窃罪论处,最高可以判处流放三千里的处罚;留学生若有不从关门入境的越度行为,要被判处一年半的徒刑;留学生如果私自与百姓交易违禁兵器,要被大唐判处绞刑。若交易未成,则“减死三等,得徒两年半。”留学生若私自与大唐女子结婚,要处以流放两千里的处罚。若婚姻未成,则“减流三等,得徒二年。”若留学生充当间谍通传消息,则要被处以绞刑。

其实,为了防止留学生在华滋生事端,影响两国的正常交往,各国派遣赴唐的人员一般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优秀人才,有的国家甚至将相貌、身材也作为选拔赴唐使者的标准。日本使团则对赴唐人员进行语言、礼节的培训,要求使团人员必须遵守内部纪律。据《续日本书纪》卷三十四载:在送别使者赴唐的仪式上,日本天皇不忘告诫使者:“卿等奉使,言语必和,勿生嫌隙,毋为诡激,判官以下违者,便宜从事。”经本国严格挑选,留学生一般都是品行优良的青年才俊,他们十分珍惜在唐的学习机会,违反纪律的很少。如果违反,则要按照规定由唐政府处理。

唐政府对于留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置,有自己的规定,对此类违法案件会使用“上请”制度。日本真人元开的《唐大和尚东征传》载:天宝二年(743年),日本留学生、僧人荣叡欲携鉴真和尚等僧人东渡赴日。临行前,荣叡拒绝了僧人如海一同赴日的请求,如海因此怀恨在心。随后,如海诬陷荣叡等人与海贼勾结反叛,地方官员依律将荣叡逮捕下狱。经过地方官员的调查,验明此案纯属诬陷。“其日本僧四人,扬州上奏;至京,鸿胪寺检案问本配寺,寺众报曰:‘其僧随驾去,更不见来。’鸿胪寺依寺报而奏,便敕下扬州曰:‘僧荣叡等,既是蕃僧,入朝进修,每年赐绢廿五匹,四季给时服;兼予随驾,非是伪滥。今欲还国,随心放还,宜委扬州,依例送遣。’”

这个案件的处理表明,对于留学生违法案件,唐政府有着特别的处理程序,地方官员要将案件上奏朝廷。作为留学生的行政主管机关鸿胪寺,由于他们最熟悉留学生的相关情况,所以接到这个案件后,便在留学僧人的本配寺调查核实,然后报到唐玄宗那里,由唐玄宗亲自定夺处分。因为这个案件的情节并不是多么严重,本着矜恤的原则,最终唐玄宗免除了对这个日本留学生的处罚,但要按照惯例由扬州府将其遣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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