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越过被挂靠人 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广饶某绿化公司欲借用青州某园林工程公司的施工资质,参加潍坊某地绿化工程招投标,为此,双方签订了借用资质协议,约定广饶某绿化公司借用青州某园林工程公司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参加潍坊某地绿化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协议并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安全、资金垫付、工程风险全部由广饶某绿化公司负责,与青州某园林工程公司无关。青州某园林工程公司应协助广饶某绿化公司回收工程款。施工过程中,若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青州某园林工程公司不承担代垫资金的责任。广饶某绿化公司中标后以青州某园林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施工,该工程款经审计为600余万元,建设单位已经支付了570余万元,剩余30多万元因各种原因迟迟没有支付。期间,广饶某绿化公司与青州某园林工程公司因管理费问题发生了矛盾。在催要未果后,广饶某绿化公司直接将建设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主要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是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二是借用他人资质的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关系分别处理。其中,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并不适用于挂靠和借用资质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本案作为挂靠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违反合同约定另行申请造价鉴定结算的,一般不应支持。本案中即便认定原告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也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建设单位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至于原告和青州某园林工程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法院最终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张景远律师
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07062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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