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是咋回事 事故当事人表示不解 青州法院耐心调解

潍坊晚报 2018-07-09 10:29 大字

青州男子冀某与陈某发生车祸,协商不成后陈某自行修理,并由陈某投保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一年多以后,该保险公司起诉冀某,向负有事故责任的冀某进行追偿。冀某认为保险公司在对自己进行追偿的同时应该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但不认可该保险公司的车损定价。经青州市人民法院协调,最终,保险公司追偿款从5906元减少到500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发生事故协商不成一年后接到法院电话

2016年10月15日,青州男子冀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一处路口相撞,致使两车均严重受损。经青州市交警部门认定,冀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负主要责任。

因为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双方现场都表现的比较冷静,试图通过协商处理事故,可几轮协商下来,双方的分歧很大。冀某的车没有投保交强险,这就意味着他要自己出钱为事故“埋单”,而且修车要花不少钱。于是冀某提议双方互不赔偿,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后来又提议互为对方找家修车店、互为对方出钱修车,但陈某的车投保了商业险,坚持要求通过保险程序处理。

眼看协商不成,陈某便自行走了保险程序,并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向其赔付了15020元。此后,陈某没再找冀某,冀某便以为就没事了。2018年5月底,冀某突然接到青州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的电话,称其涉嫌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要到法院进行调解。

冀某以为是陈某向青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了自己,到达法院后,冀某却没见到陈某,后经了解,是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了他,按照30%的比例向其追偿理赔款5906元。

对于保险公司向他追偿一事,冀某表示不理解。看过保险公司方出具的发票后,冀某对陈某车损的价值表示认可。但他同时提出,他的车也遭受了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对他进行赔偿,并拿出了一张15000元的维修单。不过,这张维修单里只写了维修项目和费用,连车主和车牌号都没有。对此,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案件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

◥不认可保险定损调解员多次进行调解

调解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后,想到保险公司人员在勘验事故现场时应该拍摄了详细的照片,提议由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现场照片,对冀某的车辆进行核损。冀某和保险公司暂时认同了这一方案。

三天后,保险公司给出了评估结果,核定冀某的车损为7500元左右。次日,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二次调解,在这个数额的基础上,核算出保险公司应按照70%的比例赔付冀某5250元,双方债务互相抵销后,冀某应赔偿保险公司656元。

即便是这个数额,案件的调解还存在很大阻力,冀某表示自己的车受损更严重,保险公司对他的车核损过低,应该是保险公司赔偿他才对,他表示要通过诉讼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此,调解员耐心地向冀某算了一笔账,称冀某的车辆已完成修复,便无法确定事故导致的实际车损,而自己也势必会面临败诉的风险,除此之外,冀某还要垫付诉讼和评估费用,还要耗费额外的时间成本,得不偿失。

经过调解员一番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冀某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追赔款500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法官说法哪些情况可追偿

据法官介绍,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追偿权纠纷,是保险公司向对事故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以本案为例,分析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种情形为事故双方陈某和冀某都没有责任,对此,保险公司应对陈某在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在理赔后,是不能向冀某追偿的。

第二种情形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冀某没有责任,对此,保险公司也应对陈某在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理赔后,也不能向冀某追偿。

第三种情形是陈某和冀某都有责任,即本案的实际情形,陈某基于投保车损险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冀某就其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对于自己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要求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二是就全部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由保险公司向冀某就其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行追偿。因第二种方式更为省时省力,因而多数投保人都会选择第二种方式。本报记者宋树云通讯员安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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