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布十起“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合力攻克执行难”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于哲)9月1日,在全市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合力攻克执行难”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10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杨清国、杨清友拒不迁出拍卖房屋被刑事拘留
薛美云与杨清国、杨清友、杨清金、济宁金盛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先后执行了杨清金名下汽车、房产,共计执行案款1066000元并查封了杨清国、杨清友名下两套房产。因济宁金盛管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杨清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入狱服刑。2015年4月17日寿光法院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杨清国、杨清友名下寿光市区的两套房产。拍卖成交后,寿光法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迁出已被拍卖的两处房产,两被执行人拒不迁出。鉴于两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寿光法院将案件移交寿光市公安局侦查,两被执行人被刑事拘留。刑拘期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同意腾空房屋,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案例二、尹震失信被纳入黑名单限制行业准入
尹震系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负责人,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尹震以高息为诱饵共吸收130余人4614.2万元的存款,至案发时仍有3396.2万元未归还。2016年11月2日,尹震被青州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财产刑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0日尹震被青州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进入相关行业,以有效保护投资人权益。
案例三、张海玲拒不支付幼子抚养费获刑
申请执行人张某轩与被执行人张海玲系母子关系,2012年9月在张某轩出生后不久,其父亲意外死亡。因张海玲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坊子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坊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张海玲对张某轩的监护权,变更监护人为张某轩的爷爷、奶奶。2016年1月13日判决张海玲返还张某轩死亡赔偿金130333.33元(每年支付7666.67元),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海玲未履行义务。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经多次向其释明法律,张海玲仍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张海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履行41715元。张海玲被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四、李成林、窦璐玮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获刑
焦桂玲与李成林、窦璐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青州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李成林、窦璐玮到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立案执行后,青州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15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2013年10月24日,青州法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窦璐玮名下的鲁VUP173宝马车一辆。窦璐玮明知上述车辆被法院查封,仍将该车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唐某刚,致使案件执行不能。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被执行人窦璐玮被青州法院以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五、亓志宾拒不申报财产被拘留
潍坊天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亓志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潍仲裁字第0436号裁定书,裁定亓志宾支付潍坊天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买卖款98000元。潍坊中院立案执行后,指定安丘法院执行。安丘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亓志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亓志宾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安丘法院将亓志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因拒不申报财产对其司法拘留十日。
案例六、葛龙林被拘留后主动履行义务
2017年3月28日,昌邑市鑫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潍坊青竹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潍坊青竹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昌邑市鑫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款项26724.3元及利息。该调解协议经昌邑法院确认并生效后,潍坊青竹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昌邑市鑫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2日,昌邑法院向被执行人潍坊青竹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龙林送达法律文书并制作执行笔录,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葛龙林当场表示会随叫随到配合执行,但之后葛龙林并未履行义务。2017年7月11日,昌邑法院将葛龙林拘留。拘留期间,葛龙林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结案。
案例七、秦梅拒不履行义务被限制出入境
董盼军等六人与秦梅居间合同纠纷六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秦梅拒不履行义务。临朐法院将秦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出入境。后秦梅需要出境,但因限制其出境,无法办理出境手续,被执行人秦梅被迫到法院缴纳全部执行款,该六案全部执结。
案例八、王坤峰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判决涉嫌拒执犯罪
李玉杰与王坤峰、潍坊市大禄园蜂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高新法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高新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冻结了王坤峰在湖北省百花蜂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因该公司拒不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导致无法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拍卖。高新法院先后对王坤峰传唤三次,王坤峰均未应询。高新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向其发出责令交出财务账簿通知书,责令其交出高新法院查封的车牌号为鲁GA9127、鲁GR9126号小型客车两辆,王坤峰拒不交出。被执行人王坤峰的上述行为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拒执犯罪。高新法院于2017年5月8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现高新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
案例九、张道亮被拘传主动履行义务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依据昌乐法院(2015)乐商督字第40号支付令,依法申请对被执行人张道亮、吴国柱、邢建功强制执行。昌乐法院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多次联系、查找未果,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集中执行活动中恢复该案执行。2017年7月8日,昌乐法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张道亮家中时,被执行人张道亮妻子吴秀对执行人员进行推挡,以掩护藏在床底的被执行人张道亮,昌乐法院将张道亮及吴秀进行了拘传。经法官释法,张道亮及吴秀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出具悔过书,并缴纳了执行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元,多年未结案件在集中执行活动得以圆满结案。
案例十、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迫于搜查令威慑力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潍坊成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临朐法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签署搜查令。2017年7月24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财务科,宣布搜查令,搜查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熊玖亮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人员遂中止搜查。7月28日,被执行人缴纳全部案款139279.30元,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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