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女婿与姨姐争遗产,结果如何?
李某与许某是一对老夫妻,共孕育三个女儿。大女儿李红与二女儿李燕分别婚嫁另行居住。
小女儿李香与张磊结婚,婚后一直与二老共同生活并照顾老人。因为李香不能生育,二人便收养了女儿月月,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李香因病离世,老两口也因女儿的离世遭受打击,一病不起,女婿张磊一直尽心尽力照顾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和岳母,直到岳母和岳父相继离世,二老生前的生活起居基本上都是张磊在负责,而岳父母的丧葬事宜也是张磊一手操办。
二老去世后,留下两栋房屋和60万存款。大女儿与二女儿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并称张磊只是女婿,不应该继承遗产。张磊则称:“岳父在生病期间留有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交由我和月月继承,很多邻居包括急诊的医生都可以作证”,双方争吵不休,最终李红和李燕将张磊及其养女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磊请求了两位证人出席证明岳父生前确实立有口头遗嘱,法官对证人证言表示认可,但同时也表示: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本案中李某在立完口头遗嘱后,身体有恢复,并且神志清楚,已经解除了危急情况,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以李某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民法典》中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磊承担了赡养岳父母的义务,照顾生病的老人直至病故,尽到了对其岳父母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故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又根据“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李香先于父母死亡,故由其养女月月代位继承相应的份额。
此外,许某先于李某离世,许某去世前未对遗产进行安排,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夫妇留下的两栋房屋及60万存款由原告、被告四人平均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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