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总共分五步 将弥补业主组织缺失,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业主组织建设,推动物业管理全面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潍坊市近日发布《潍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规则》,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补位。同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将在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共同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春晖
具备三种情形的住宅小区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3月21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潍坊市依据《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了《潍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规则》,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该指导规则,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
具备三种情形的住宅小区,可以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包括: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成立;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现任期届满、集体辞职、达不到法定人数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符合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条件的,需要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就物业服务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要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公告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示。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根据规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可以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会要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业主中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志愿者、楼栋长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管理委员会中业主代表比例不能低于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5人以上11人以下的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另外,业主如果要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业主需要在公告之日前一年度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且不在其他小区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存在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通过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自荐、推荐的人选人数应当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两倍以内。联名业主应当不少于10人,推荐人选应当经本人同意。
公示截止日后7日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根据人选自荐、推荐和公示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发布公告,按照“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公示-备案刻章”,五步即可完成。
负责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可组织业主行使下列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全体业主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同时,可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公共收益使用与管理办法;组织业主筹集、管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此外,需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可以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形成对其有效补位,最大程度上维护广大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将在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共同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全面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广大小区业主的生活幸福感和城市品质。
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过多成员资格将被取消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应当在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此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一年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规定的成员条件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终止其成员资格。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将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因物业服务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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