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哄抬物价 今起严惩 潍坊市出台规定,列明四类价格违法行为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王瑗
为了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保持正常市场秩序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就潍坊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联合发文规定,自3月16日起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和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10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顺加)的;
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的进销差价率(顺加)未与2022年3月10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2022年3月10日前未实际销售,或2022年3月10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顺加)超过35%对外销售的。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已发布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的,视为已对各相关经营者依法履行告诫程序。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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