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 调整公交站点增加市审批局职能
本报2月10日讯(记者王琳)2月9日,潍坊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对《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的公示”。《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是潍坊第一部规范城市公共气电车管理的政府规章。2019年1月28日印发,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因政府机构改革后市直部门职能以及部分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根据2020年12月1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现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完善,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公示期2022年2月9日至3月10日。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建议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因市公交集团人、财、物于2019年全部划转至市国资委管理,此处增加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建议修改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应当报审批部门审批。”
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应当征求公安部门和沿线居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告。建议修改为“审批部门作出批复前,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沿线居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告。”(因公交线路新、开调整许可事项已划转至市审批局负责,所以以上两处增加市审批局职能。)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信用状况、运营方案、车辆设备状况、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承诺等因素,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从事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择优选择确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议修改为“审批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的信用状况、运营方案、车辆设备状况、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承诺等因素,择优选择确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公交线路新、开调整许可事项已划转至市审批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授予市区以及跨县域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授予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建议修改为“市审批部门负责授予市区以及跨县域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县(市)审批部门负责授予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该许可事项划转至市审批局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签订线路运营服务协议。建议删除该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组织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建议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组织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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