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受伤算工伤,听社保中心来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员工受伤的情况各有不同,具体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哪些不能算工伤,其中一个判定的根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7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此,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情况一:提前熟悉岗位时受伤能算工伤吗?
王某为某公司刚入职的员工,公司的车间主任安排其暂时先做打扫卫生的工作,次日跟随师傅张某学习回收酒精相关工作。休息时,王某看见师傅张某在工作台备料,想提前熟悉情况,即跟随张某到工作台旁观看张某操作。由于设备故障,回收酒精岗位发生酒精溢料事故,随时有爆炸可能,现场人员均从工作现场窗户跳出。王某在跳落地面时双足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之后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王某受伤时从事的工作与领导指派的任务无关,不能算工伤。那么王某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
王某提前跟随师父进行学习是按照管理人员即车间主任的安排进行的,并不是擅自离岗换岗,不属于“串岗”,应为正常工作变动;其次,即使认定王某上班期间“串岗”行为成立,王某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并不能改变王某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所以王某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情况二:工作期间因打闹受伤算工伤吗?
曹某和宗某均是某公司员工,2019年5月5日15时45分左右,宗某进入车间大门刷卡完毕准备离开,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曹某开玩笑时用脚轻轻踢了下宗某的臀部,宗某随即返回与曹某打闹推揉,因曹某用力不当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2019年9月11日,宗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宗某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宗某这种情况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案中,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或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而是因宗某与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闹推揉所致。因此,宗某这种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情况三:职工自愿加班时受伤,算工伤吗?
王某是一家公司车间的操作工。“十一”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但期间有自愿加班者也可照常工作。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王某为了能多赚点工资,决定放弃假期,继续照常上班。但10月3日下午,由于机器出现故障,导致王某左手被绞断。事后,王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是王某自愿加班,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毫无疑问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虽然公司没有强制要求王某在“十一”期间加班,但公司为职工提供了工作环境,说明公司默认了王某的加班行为。所以王某受伤应该被认为在工作时间内。因此,王某应当属于工伤。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窦圆娜通讯员冯汉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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