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维权 《民法典》给您撑腰

潍坊晚报 2021-11-15 08:26 大字

“双11”电子网购的高峰期刚过,现在又进入了退货高峰期。明降暗涨、无法退款,面对这些情况,在《民法典》颁布后,我们该如何维权?记者采访了坊子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姜玉洁,由其进行解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宋树云

快件丢失或损坏谁来承担责任

日前,关于“快件送到忘记及时取,风险要自己承担”的话题,引发网友热议。快件丢失或损坏的风险是否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姜玉洁法官表示,如果是传统的“面对面购物+货运”模式,的确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自己没有及时取快件期间,快件物品损毁、灭失等,责任要自己承担。

而“双11”期间大多进行的是电子网购,如果是“网购+快递运输”的购物模式,则要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此外,《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卖家将货物交付给快递公司后,其所有权和风险并没有转移给消费者,仍在卖家手中,直到消费者验货并签收之后,所有权和风险才发生转移。如消费者在快递公司通知后,明确表示不能及时签收的,快递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卖家采取措施止损;如果消费者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及时签收但却没有签收的,那才有可能会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姜玉洁说。

样品与实物不符是否构成违约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经常会要求商家提供样品,通过样品来决定是否购买。但是样品和实物不一样怎么办?商家所说的“样品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真的合法吗?

姜玉洁法官表示,样品买卖,是指以约定的货物样品作为标的物质量、规格的买卖,也就是出卖人应交付与所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质量的标的物的买卖。

关于样品买卖,《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六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样品买卖须有样品的存在,样品须于订立合同时作出约定,并且应当保存好样品以备日后对照,必要时要在公证处封存,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因此,要求凭样品买卖的标的物品质,必须与样品相同,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样品的品质为解除条件。

另外,广受市民关注的还有网购赠品问题,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

先涨价再降价的可要求赔偿吗

先涨价、再降价,折扣商品比打折前还贵……这些价格上的小把戏一直饱受诟病。今年不少消费者在事后对比发现,自己也遇到了同样的手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要求赔偿呢?

“如果确实存在商家虚构原价,然后再暗中提价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价格欺诈。”姜玉洁法官表示,价格欺诈一般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商家虚构原价、悄悄提价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卖家构成欺诈的,买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消费者遇此情况应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向电商平台或消费者协会举报并索赔。

网购商品质量差可获哪些赔偿

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姜玉洁法官提醒,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对惩罚性赔偿,若网购的商品为食品,可按照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确定。

另外,因商品质量退换货产生的运费由经营者承担。非因商品质量问题而由消费者发起的退换货,运费一般由消费者承担。但买卖双方若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投保了运费险或者经营者赠送运费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运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消费者网购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则应由经营者承担运费。

值得注意的是,网购后店铺“跑路”了,联系不上卖家,网购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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