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与哪些待遇不可兼得

潍坊日报 2021-10-27 08:02 大字

有时候一起工伤事故,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这种情况下,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呢?

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意: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则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两者竞合如何处理?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也就是说,三者出现竞合,同样不可兼得。另外,《社会保险法》中还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窦圆娜通讯员辛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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