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书
潍坊同基置业有限公司、朱康宁、孙江伟、朱边防、冯薇:
我已将(2012)寒央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款项75万元,具体数额以法院实际过付金额为准)未执行部分的款项(包括剩余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全部转让给王宏军。现告知你们,今后判决书确认的上述债权将由王宏军向你们主张权利。
特此告知。
通知人:孙巍
二0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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