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20-11-19 10:16 大字

坊人社工伤举字[2019]007号

潍坊明鸿物业有限公司:

赵祥美于2012年10月26日在山东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内上班时受伤为由先后以山东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潍坊子萱经贸有限公司等单位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经各方举证、补正材料,赵祥美以2012年10月26日在你单位工作时受伤为由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需要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起15 日内向本机关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劳动关系证明(如你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你单位2012年10、11月份职工考勤表、工资表等);(3)受伤害职工受伤害当天在你单位上班情况。

如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必须自接到本通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供非工伤的有关证据。逾期,本机关将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特此通知。

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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