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服务将明码标价

潍坊晚报 2020-09-07 09:22 大字

潍坊市六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房地产市场

信息发布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种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

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本报讯近日,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制定了《潍坊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通过住建(房管)部门的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进行房屋现场查看,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确保房源合法可售。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通过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人员在网站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实行实名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提高贷款额度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等。(记者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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