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月1日定为潍坊“企业家日”
本报讯近日,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办法》具体提出24项措施。其中,大力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将每年11月1日设为潍坊市“企业家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重奖,定期评选优秀企业家:功勋企业家1名,授予“潍坊市功勋企业家”称号,记二等功,奖励税后现金500万元;杰出企业家1至3名,授予“潍坊市杰出企业家”称号,记二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200万元;行业领军企业家10名,记三等功,授予“潍坊市行业领军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税后现金50万元;优秀企业家20名,授予“潍坊市优秀企业家”称号,记三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发至受奖人员个人。(纪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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