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聊天记录别再一删了之 电子数据今起可当“呈堂证供”,记者请专业人士予以解读
以往,电子数据不作为证据或作为证据却难以界定范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正式施行,细化了电子数据的五大种类,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律师提醒,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避免错误操作、误删。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案例
交易双方产生纠纷,完整的微信记录被法院采纳
2019年,潍坊市区某建材公司与某砂石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砂石公司为建材公司长期提供沙子等石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对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价款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砂石公司开始供货,建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签收,后期基于双方的熟悉和信任,砂石公司夜间送货时,建材公司存在未及时开具收货单的情况,但会在第二天补开并拍照通过微信传给砂石公司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砂石公司仅将收货单作为结算时的核对依据,因此事后未索要纸质收货单据。年底结算时,建材公司因部分领导更换,对砂石公司合同履行及供货量存有异议,认为砂石公司提供的石材与实际不符,且以对方没有纸质收货单据为由,拒绝结算剩余货款。因此,双方发生纠纷且无法调解,砂石公司将建材公司起诉至城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现场,就存有争议的部分,砂石公司通过提供收货工作人员的在职证明、证人证言、微信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砂石公司履约供货事实及建材公司实际收货数量。由于微信照片及聊天记录清楚明白,不仅保存了原始记录且完整具有连贯性,得到了法院的认同。最终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公平公正地解决了纠纷。
“如果没有电子数据的微信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砂石公司可能会败诉。”潍坊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衡芝说,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完整连贯的电子数据证据至关重要。
解读
明确五大类电子数据可直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陈衡芝介绍,近年来,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运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证据材料中。在原《民事证据规定》颁布时,电子数据尚未成为一类独立的证据类型。有一些律师认为属于书证或视听资料。关于其效力,司法实践中看法不一。虽然对法官作出判决会产生影响,但即便法官采信电子数据的内容,往往在判决书的表述中也不单独、直接引用。
“过去,在电子数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别不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律师可能为该电子数据的使用进行一系列的争执。”陈衡芝说,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形式,明确了其地位,同时针对电子数据存在篡改可能的特点对其采信的前提作了严格规定。
陈衡芝表示,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这五大类电子数据均可以直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此次《民事证据规定》还对电子数据范围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扩展证据收集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提醒
微信须保存原始完整记录,慎用“垃圾清理”功能
陈衡芝表示,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是十分重要的。新修订的《民事证据规定》,对于普通市民维权有好处。在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细化、明确电子数据范围,能有效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同时避免误删。
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电子数据的提供,一般也存在五种形式。”陈衡芝说,由当事人提交或保管的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陈衡芝提醒市民,谨慎清理微信文件。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切勿依赖云端保存。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将聊天记录同步后便随意清理原有证据。
本报记者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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