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设施年久失修?解决办法来了 从五个方面对维护管理单位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齐鲁晚报 2020-04-21 05:01 大字

本报4月20日讯(记者丛书莹)20日记者获悉,《潍坊市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出台,针对部分公共健身设施年久失修,维护不到位,导致设施使用率低的问题,对维护管理单位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截止目前,全市6325个行政村(社区)建成健身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中心城区已建成“10分钟健身圈”,为群众健身休闲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公共健身设施数量的持续增加,在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维修维护不及时、过度使用、人为损坏等问题。因此,出台《潍坊市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有固定的健身活动场地并具备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均可申请配建公共健身设施。同时,为改善公共健身环境,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办法》规定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实行政府采购,鼓励采购创新型健身设施,推动公共健身设施持续提档升级。

针对部分公共健身设施年久失修,维护不到位,导致设施使用率低的问题,《办法》从五个方面对维护管理单位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公共健身设施按照“谁接收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和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设施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捐赠的公共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接收公共健身设施,应当签订协议书,明确管理责任。二是管理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三是保修期内的公共健身设施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四是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公共健身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征得设施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五是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公共健身设施实行强制报废,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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