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可打折收费
本报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部署,3月19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潍坊市出台《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在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进行打折收费。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经营压力,2月1日-6月30日,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单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各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记者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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