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十类违法犯罪行为

潍坊日报 2020-02-07 09: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于哲)为全力做好潍坊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日前,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十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十类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予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据了解,通告中明确的十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重点疫情地区来潍坊人员或与其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隐瞒发病症状,欺骗走访人员、医务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潍坊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拒不配合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干扰疫情防控的;扰乱正常诊疗秩序,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大门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的;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伪劣药的;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以上行为达到行政拘留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从严处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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