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 一起买的房咋办
男女双方在恋爱的过程中,难免会有财物上的往来。尤其是随着双方婚期的临近,出于对未来生活的向往或者彼此之间的信任,还会单方或者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等。但是,如果在结婚前两人闹掰了,那么共同买的房子,应该怎么处理呢?针对这一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市民:恋爱期间买房,分手惹烦恼
近日,家住奎文区虞景嘉园小区的韩先生遇到了烦心事——不知如何处理跟前女友买的房子。
韩先生与前女友2015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感情稳定并有了结婚打算。2017年,二人以结婚为目的购置了位于梨园街北海路口附近的一套三居室,房款共计90多万元。韩先生出了30%首付款,同时负责承担房子的按揭,女朋友出了10%的首付款,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
2019年,二人因不可调和的矛盾选择了分手,然而,女方却以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为由,要求分割一半房产。
韩先生认为,贷款一直是他在承担,可以把对方出的首付款返还。但是,女方不同意,她认为,两个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子,并且该房子这两年市场增值较大,所以无法接受仅返还首付款的做法。
律师:以双方出资份额确定比例
像韩先生这种问题,并非极个别案例。对于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子,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表示,由于是双方共同出资买的房子,因此,房屋是按份共有的,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
王建华表示,如果情侣买房,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登记人。如果双方达成了书面的共同购房协议,可以证明情侣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当二人恋爱关系中止后,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单方面解除共同购房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要求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王建华说,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业内人士:恋爱期间最好以个人名义买房
从事房产行业多年的孙先生表示,恋爱可能是两个人的事,但买房,就不仅是两个人的事了。恋爱期间买房,不仅涉及到感情,更关联着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的财产,多年积蓄不容马虎。因此,先了解从恋爱到婚姻期间买房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孙先生建议,恋爱期间买房最好以个人名义购房,这样做风险最低,不论是在房子的权利体现上,还是将来婚前、婚后利益保障上,都是最好的。如果不能以个人名义购房,务必签署一份共同购房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的具体情况,各自占有的份额。
他还提醒,不论采用哪种方式购房,在支付房款的时候都务必用自己名下账户进行银行转账,而不要用现金,这样可以留下转账凭证。不论是购房合同、双方私下签署的协议,还是购房的相关票据、支付凭证等都必须保留好。
本报记者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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