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前应听取当事人申辩

潍坊晚报 2018-12-10 10:20 大字

潍坊市中学生处分试行办法明年起实施

12月9日,记者获悉,潍坊市公布了《潍坊市中学生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学生处分类型、处分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学生的处分,包括初中、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自2019年春季学期起施行。

不满14周岁一般不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办法》规定,处分的类型及适用范围包括,初中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高中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中职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记过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半年;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发生违纪行为,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分类型要根据情节轻重、承认错误态度、悔改情况及年龄等因素综合确定。

处分学生应按如下程序进行: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申诉、备案、存档。

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对其随意停课

学生处分的公布方式和范围应遵循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和身心发展特点。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

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对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可提前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布范围内予以公布。撤销处分(开除学籍处分除外)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由班主任(或导师)审核并提出意见,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处分撤销时,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的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有异议的,应认真调查、核实。对于陈述和申辩的学生,不得加重处罚,陈述中发现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除外。

学生或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答复。自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或其监护人在5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

《办法》自明年春季学期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报记者王叶妮

对有下列情形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3.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继续违纪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以上,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90课时(含90课时)的;

5.在市级及以上统一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组织作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6.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影响异常恶劣的;

7.不服从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8.实施校园欺凌或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参与黄赌毒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

10.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进行不法活动的;

11.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12.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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