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棉花纺成纱 在国内偷卖 王某某等人偷逃税款近2200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

潍坊晚报 2018-10-13 10:01 大字

本报讯为牟取非法利润,潍坊两家纺织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相应税款,擅自将保税进口棉花销售用于生产棉纱,涉案案值近6000万元,偷逃应缴国家税款近2200万元。

根据规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棉花享受关税政策保护,但制成品必须全部出口,否则需补缴关税。2014年4月,根据海关总署打击棉花走私协调会议要求,济南海关打击棉花走私联合稽查小组在工作中发现,潍坊两家纺织公司有走私棉花嫌疑,随后将该案移交潍坊海关缉私分局办理。

同年8月11日,潍坊海关缉私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在稽查期间,涉案公司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现场查获货物清单、销售记录等非法交易的物证、书证一批。

经初步调查,涉案的两家纺织公司由同一管理层统一管理,王某某等人为主要负责人,涉案公司采取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棉花,未经海关许可且未缴纳棉花配额外税款,擅自在国内销售制成品棉纱,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的进口棉花税款,牟取非法利润。经查实,自2010年至2013年7月,纺织公司凭电子账册保税进口的2.57万吨棉花全部销售给下辖公司,货值共计4.52亿元;同期,纺织公司回购棉纱核销手册备案进口的棉花,其中有2074.83吨保税棉花加工成棉纱后在国内销售。本案案值共计人民币5968.28万元,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195.66万元。

另查明,两家纺织公司退缴偷逃应缴国家税款各150万元,共计300万元。

2018年2月7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潍坊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王某某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均获缓刑。

(记者张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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