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会受到什么处罚?

潍坊日报 2018-09-27 08:50 大字

如果职工没有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事由,通过虚构事实、伪造或变造材料、隐瞒或虚构婚姻关系等手段进行违规提取、变相多提住房公积金等违反《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提取行为均属违规提取(骗提套取)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如果所依据的提取条件已消失的(如购房提取后又退房的、解除购房合同的),职工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交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回住房公积金的,将被视为违规提取(骗提套取)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而准予提取自己以及他人的住房公积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违规提取(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会面临以下处罚:

1.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3.将相关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

4.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通过公积金网站向社会公开违规(骗提)提取人名单;

5.将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该职工的不良信用记录;

6.将该职工信息推送至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相应联合惩戒;

7.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制造虚假证明材料,或委托他人制造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或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规提取职工、提供虚构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属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操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如果在办理提取业务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明知提取的事由、证明材料等不符合规定,而给予办理提取的,通过违规办理提取收取好处费、甚至与不法中介勾结协助实现违规提取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已办理的提取业务逐笔进行事后稽核,与不动产登记、住建、税务、民政、社保、公安等部门逐笔核对购房合同(证件)信息、购房纳税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大病提取信息、家庭成员关系信息等。凡发现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提取、购房提取后又退房(解除购房合同)等违规提取,且提取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交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将按照违规提取(骗提套取)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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