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跨国姻缘 婚姻状况需公证
【案例】
郭女士离婚后一人在国外打拼,前不久遇见一位称心的澳大利亚小伙,正在他们准备在国外结婚时,却被告知需要提供其在国内的婚姻状况公证书。于是,郭女士来到潍坊市昌潍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告诉郭女士,很多国家基于保护婚姻法律,要求前往婚姻缔结地国(或地区)结婚的一方必须办理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个别国家或地区要求办理未婚声明公证)。
公证员经过认真核对,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为郭女士办理了未再婚公证书,这段跨国姻缘有了美好的开始。
【提醒】
婚姻状况公证是《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公证业务,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公证事项,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或地区探亲、定居、办理结婚手续等事项。
婚姻状况公证基本分为三种类型:
①通过公证证词直接体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主要有已婚公证、未婚公证和未再婚公证;
②以间接证明通过证明证书以及文书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来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判决书、调解书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③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
特别提醒:因各国政策经常会有调整,请提前向需要提交婚姻状况公证书国驻华使领馆确认或向相关部门及机构咨询确认上述哪种方式,再办理相关公证事项。
记者宋树云通讯员邵珠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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