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政府补助政策

潍坊日报 2018-09-16 10:39 大字

编者按受“温比亚”等台风影响,潍坊市遭受历史罕见暴雨洪涝灾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加快灾后重建工作,确保政府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现将潍坊市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主要政府补助政策予以刊发。

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因“温比亚”台风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1.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15天。

2.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按照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或者种植、养殖产品和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生活困难的,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按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照户均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因灾造成唯一住房一般损坏、靠自身无力维修的,按照户均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具体要求另行安排)。同时,要及时调拨棉被、棉衣、燃料等生活物品,确保受灾困难人员温暖过冬。

6.灾害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衔接。符合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按程序纳入保障救助范围。

(三)救助程序

1.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4.镇(街道)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完成核定工作,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5.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镇(街道)上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救助款物发放

1.除应急救助资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和因失能等原因无法到金融机构领取救助款的人员外,其他救灾资金应当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2.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补助资金,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一次发放到位,也可以按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发放。

3.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救助物资,要吸收受灾人员代表参与发放工作。对确无能力领取救助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

4.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要建立以户为单位的救助工作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发放方式等。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

5.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卡》,载明发放救助款物的项目、数额、时间等内容。

(五)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民政局。

因灾房屋受损的农村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因“温比亚”等台风灾害造成房屋受损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整村搬迁的村庄除外)。

(二)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支持“温比亚”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字〔2018〕198号)文件精神,对本次因灾房屋受损的农村四类重点对象,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户在现有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再增加1000元和2000元,修缮加固的户均补助不低于7000元,拆除重建的户均补助1.7—2万元。

(三)补助程序: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和监督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

1.个人申请。因灾房屋受损并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4类重点对象贫困类型证明等相关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镇级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4.县级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扶贫、民政、残联复核危改对象身份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镇街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并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

5.签订协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好镇(街道)、村委会、农户三方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6.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分类推进。

7.竣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镇街政府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检查和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改造住房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镇街与补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住建局。

税收支持政策

一、政策名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对象: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标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程序:

1.减免税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是核准类减免税项目。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和受理。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确有困难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可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发生当年受理。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资料;

(3)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4)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对纳税人提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实地核查。县税务机关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调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等情况,并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中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上述减免税的审核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4.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核准。县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在减免税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在减免税核准决定下达之后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税务局。

二、政策名称:房产税困难减免税

(一)对象: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标准:减免房产税。

(三)程序:

1.减免税核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是核准类减免税项目。

2.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和受理。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确有困难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可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发生当年受理。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资料;

(3)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4)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对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实地核查。县税务机关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调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等情况,并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中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上述减免税的审核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4.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核准。

县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在减免税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在减免税核准决定下达之后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税务局。

三、政策名称:房产税免税

(一)对象:经有关部门鉴定,有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纳税人。

(二)标准:免征房产税。

(三)程序:

1.减免税备案。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税明细申报的同时,将所需报备的减免税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减免税备案资料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以及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报送。主要包括: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2.税务机关应要求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严格按照“减免项目名称”、“减免性质代码”对应填写减免税信息,未按规定填写的,应要求纳税人更正后方可受理备案。

3.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在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期间,已备案的减免税所涉及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或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于发生变化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申报。

5.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备案材料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依据。但不得以纳税人没有按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四)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税务局。

四、政策名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一)对象: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二)标准:根据遭受重大损失情况的不同,给予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三)程序:受灾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受灾情况,根据遭受损失情况的不同,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温比亚”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字〔2018〕198号)规定,分别给予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优惠。

(四)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税务局。

五、政策名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一)对象: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标准: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具体减征幅度,但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同时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对于损失较大的,可以减征至第三年。

(三)程序:纳税人本人于灾害发生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自然灾害减税申请表;2.纳税人受灾及保险赔偿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四)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税务局。

六、政策名称: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处理政策

(一)对象:因受灾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

(二)标准: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三)程序:正常申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税务局。

七、政策名称: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支出处理政策

(一)对象:向受灾地区进行捐赠的企业。

(二)标准: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程序:正常申报。

(四)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税务局。

八、政策名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一)对象:符合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的部分行业企业。

(二)标准: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退还留抵税额。

(三)程序:企业申请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退税依据的政策文件,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税收收入退还书。

(四)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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