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老赖是如何“服软”的
8月22日,坊子区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初步成效,同时向社会公开通报了失信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被执行人刘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因无法乘坐高铁出行且子女无法在私立学校就读,刘某才意识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要性,主动到法院履行部分义务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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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蹲守拘传,顺利完成执行款
康某某与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某支付给康某某人工费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康某某申请坊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某某的房产和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无权处置,被执行人陈某某一直在外躲避执行。今年6月份,坊子区人民法院得到线索,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坊子区坊城街道仕子口村租房居住。
执行法官于2018年6月7日组织干警早上5时许到其租房处将其依法拘传,经过执行法官的对其宣讲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陈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天下午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人工费15000元,并将诉讼费和执行费全额缴纳,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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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法乘坐高铁主动履行义务
潍坊农商行坊子支行与刘某、王某、刘某某、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王某支付潍坊农商行坊子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0205元。判决生效后刘某、王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潍坊农商行坊子支行向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但刘某、王某拒不履行,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刘某因无法乘坐高铁出行且子女无法在私立学校就读,这才意识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重要性。
于是,刘某主动到法院履行部分义务后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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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贷款被拒绝,主动要求和解
许某与孙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孙某、张某赔偿许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273464.27元。判决书生效后,孙某、张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许某向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孙某、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后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其它义务。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张某因其它原因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因其存在失信记录,金融机构拒绝向其发放贷款。
张某意识到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主动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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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达成和解,拘留提前解除
马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赔偿马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5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马某向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和线下查控,均未查询到有效执行财产线索。但坊子区人民法院干警通过查询车管所,发现其在判决生效前曾转让了一部机动车,涉嫌为逃避赔偿义务转移财产。询问其转让车辆原因,刘某未能合理说明转让理由。但刘某在报告财产令中并没有向法院报告这一异常行为,违反了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之前一年财产情况的义务,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和调解,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表示一次性支付刘某七万元,并催促家属及时将钱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坊子区人民法院根据刘某的悔过态度和结案状态,提前五日解除其拘留,该案执行得以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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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拒不执行判决被移送公安机关
徐某某与孟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孟某某赔偿徐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6681.88元。判决书生效后,孟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孟某某一直拒不履行。
经查,孟某某于立案执行后购买五菱面包车一辆,价格20000元,车牌号码为鲁VJ505W,并将车辆登记在其同村的孟某名下,而鲁VJ505W的实际车主是被执行人孟某某。另查明,孟某某一直从事收树买卖活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孟某某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以涉嫌拒执罪将孟某某移送公安,现公安机关已就该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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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法购买飞机票,被迫履行判决
刘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共计56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物业公司并未履行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向物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但该物业公司以公司效益不好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履行义务。一时,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也未找到有效的执行途径。按照法律规定,向该物业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王某发布限制消费令,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将该限制消费令上报。
今年5月,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回南方老家探亲,无法购买飞机票,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跟申请人沟通并向法院承诺尽快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官让王某缴纳完毕执行款项并让其承认错误,批评教育后,根据申请人的结案证明和案件实际情况,将王某的限制消费令予以解除,王某及时购买了飞机票,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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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行受影响后联系法官还款
蔡某2013年从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9000元,因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被银行起诉至坊子区人民法院。后因其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对蔡某进行多次传唤,蔡某顾虑其他联保小组成员的消极态度,即使自己履行也不能免除连带责任为由而拒不履行。随之,法官依法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蔡某在当地是个小老板,因生意上的原因需经常出差到外地,不能乘坐高铁、飞机成了他当前最大的麻烦,同时,对爱面子的他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不久,其主动找执行法官沟通,同意将自己的贷款还清并履行部分担保责任。
随后,银行向法院提交还款证明及结案申请,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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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带全家外逃赖账,做饭时被逮
孙某、毛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毛某二人共同偿付张某借款2591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判决书生效后,孙某、毛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申请坊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孙某、毛某携全家外逃,坊子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7月11日,坊子区人民法院得到线索,被执行人现居住于潍坊高新开发区清池街道某拆迁村庄。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要求协助查证。在确认线索真实的情况下,当日早6时左右,执行法官一行六人赶到当地派出所,得知毛某在潍坊高新开发区干活,晚上回家的消息后,执行人员于7月12日凌晨4时守候,通过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正在家中做饭的毛某逮个正着,并将毛某送入看守所。
在拘留期间,经过执行法官的法律教育及调解,毛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毛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判决支付借款及全部诉讼费用共计26910元。
本报记者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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