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无权强制车主购车险

潍坊晚报 2018-08-20 11:15 大字

【案例】

2015年10月10日,家住潍城的周女士在寒亭区某4S店看中一辆新车,全款购买需要7万元。由于手头紧张,周女士并没有全额付款,而是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某公司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周女士缴纳首付款3.2万元,余款3.8万元从上海某公司处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

同时,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周女士应将贷款所涉车辆向保险公司连续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其他必要的附加险,投保额不得低于车辆的现值,保单的总有效期不得短于贷款合同的有效期。

销售人员表示续保押金可退,周女士在查看合同后发现的确有此条款。2015年10月13日,周女士便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在当天缴纳续保押金2000元。

由于第一年在购车的4S店投保较贵且险种过多,在权衡其他保险公司报价后,2016年9月30日,周女士从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入投交强险及车损险、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保险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

2016年10月10日,周女士续保成功后,拿着有关合同收据到4S店要求退还续保押金2000元。周女士认为,合同中规定的连续投保可以认定为,只需为新车连续入保险即可,并没有规定连续在该4S店入保险,对方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但该汽车销售公司称,周女士系贷款买车,贷款期限为24个月,为保障贷款人权益,双方约定周女士的车辆应向保险公司连续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划痕险等必要附加险,且要求出险时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4S店向周女士收取的2000元续保押金应在其第二年按约定续保时抵顶保费,但周女士在第二年投保时,未按照约定的险种进行投保,受益人也非贷款人,构成违约,所以续保押金不应退还。

无奈之下,周女士选择向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返还续保押金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周女士有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方式和投保险种的权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外,其他保险都应遵循自愿原则。

该案中,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向周女士收取续保押金,并注明“可退”字样,但未明确退还的条件;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以周女士在次年续保时未按照约定的险种进行投保为由,拒绝向原告退还续保押金。被告强制周女士选择险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周女士的自主选择权,因此周女士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续保押金的主张应当支持。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17年7月24日,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周女士返还续保押金2000元及逾期利息。

据寒亭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消费者在购车时要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把签合同仅仅当作一种形式,不经审查就随意签名,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对于不清楚或有异议的条款,必须当场要求销售者予以解释或者修改。另外,购车后一定要小心保存相关合同和发票,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据可依。

本报记者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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