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办法修改 您怎么看 提出四条修改意见,主要涉及新能源汽车及医院停车收费
5月21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正在征求意见的《〈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方案》中,增加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计费的内容,对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停车场收费政策告知的表述也有修订。同时,《关于公布潍坊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5〕123号)将于2018年7月31日到期,根据有关规定,拟将继续执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将有规可依
《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四条修改建议。
一是修改第一条,删除已经废止的相关规定,增加国家、省新的政策依据。修改后的表述为: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是修改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停车场备案证的合法性。修改后的表述为:开业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和停车服务收费等级。潍坊城区范围内的申请受理机关为停车场所在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县市的申请受理机关为本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三是修改第二十三条,增加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计费的内容。修改后的表述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除占道停车外,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新能源汽车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超过部分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新能源汽车在停车场内公共充电设施上充电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是修改第二十四条,增加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停车场收费政策告知的表述。根据实际情况,门诊治疗凭证中“病历”、一次缴费分次治疗中“化疗”和住院治疗凭证中“治疗缴费凭证、相关诊疗科室出具的证明凭证、出院记录”不再作为免费凭证。修改后的表述为: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对前来就诊就医人员凭医疗机构当日出具的下列凭证之一,免收一次当日停车服务费,有关免费凭证加盖免费章后失效:门诊诊疗凭证,包括挂号缴费票据、治疗缴费票据、取药缴费票据等;一次缴费分次治疗(包括血液透析、连续静脉输液等)或者住院治疗凭证,包括住院押金缴款凭证、住院费用结算凭证等。对于停车场收费政策的宣传,医疗机构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住院患者。
如有意见建议可向物价部门反映
潍坊城区停车服务分计次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同时,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除占道停车外,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公共立体停车场、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游览参观点停车场单独核定收费标准。
对于正在征求意见的《修订方案》,如果有意见或建议,市民可以向市物价部门反映。
同时,《关于公布潍坊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5〕123号)将于今年7月31日到期,根据有关规定,拟将继续执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刘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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