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子忠同志的处分决定
王子忠,男,汉族,1959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3701021959XXXX2531,1978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4月由部队复退安置到区政府办公室工作,编制为机关工勤,从事驾驶员工作。
王子忠同志自2014年7月14日至8月1日执行带薪休假,休假期满后,至今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向单位请假。办公室多次通过打电话(电话已停机)、到其家中查看(房子已换房主)、EMS快递发告知函等方式均未与王子忠联系上。2014年8月25日,办公室已对王子忠同志作出了自2014年9月1日起暂停发放工资的处理决定。2016年办公室又多次派人到王子忠老家进行走访联系,查找户籍等方式,经多方努力查找,仍未联系上王子忠同志。
鉴于王子忠同志上述情况,长期不上班,与办公室失去任何联系的情况,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之规定。经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为严明工作纪律,决定对王子忠同志给予开除处分,处分决定自即日起生效。终止其与区政府办公室的人事关系。
如本人对该处分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复核。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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