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出台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本报讯4月10日上午,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的政府规章,填补了潍坊市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立法空白,为今后湿地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湿地保护管理,深入推进潍坊市“四个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对列入名录的湿地,严格用途管制,规范管理,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办法》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对单位和个人在湿地内的活动作出了限制规定,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湿地恢复方案,相关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另外,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对于湿地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违法活动,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据介绍,潍坊市湿地面积21万余公顷,位居全省第二。近年来,陆续建立各级湿地公园26处,其中国家级湿地公园10处(含试点4处)、省级湿地公园13处、市级湿地公园3处,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记者陈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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