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二)不准焚烧地边、地堰;
(三)不准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四)不准在树下堆积、焚烧秸杆、树叶;
(五)不准在林区内吸烟、野炊、烤火;
(六)不准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七)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八)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九)不准智障、精神病患者和儿童私自进入林区活动;
(十)不准进入林区放牧、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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