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纠纷起争执寻衅滋事食恶果

山东法制报 2020-09-04 00:33 大字

近日,临朐法院就审结一起因行车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据了解,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驾驶某牌照小货车行驶至临朐县某高速路口处时,与一越野车驾驶员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一气之下郑某遂驾车追赶该越野车。

当郑某驾车追赶至临朐县山旺化石博物馆附近道路时,却误将王某驾驶的车辆别停,用废铁料将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打裂,并将该车驾驶员王某左眼眼角打伤,将同车人员朱某头部打伤,后将正要报警的朱某手机夺走并摔在地上。经鉴定,王某左眉弓处伤情构成轻微伤、朱某头部伤情构成轻微伤。

临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蒋梦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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