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曝光5起典型交通事故驾驶员骑三轮摩托车未戴头盔撞货车死亡
5月20日上午,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济南举办“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主题活动暨“驾车无违法重奖加油卡”活动抽奖仪式,活动现场曝光5起典型事故案例。
三轮车驾驶人未戴头盔
发生事故当场死亡
2019年7月15日3点35分,谢某某驾驶鲁C7XXXX号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博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山区北博山村路段时,撞上停放在道路东侧的张某某驾驶的鲁QZXXXX(鲁QJ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尾部,由于谢某某未戴安全头盔致其当场死亡。三轮车驾驶人谢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够,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违规停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轿车违法掉头未让直行负全责
2020年5月7日16时25分许,于某驾驶鲁B号牌小轿车沿黄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雷沃工程机械集团门前左转(掉头),与正沿黄河东路由西向东直行的半挂车发生事故,小轿车左前部与半挂车右侧相刮,造成两车损坏。
经调查,此次事故中,于某驾驶车辆违法掉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危化品车路口未减速
致人死亡负全责
2020年1月25日4时32分许,宋某驾驶鲁UCXXXX号重型油罐半挂车沿城阳区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张家庄社区路口处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王某撞倒,致车损、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观察不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路口不让行车损人受伤
2020年4月4日10时47分许,范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临朐县菜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民主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民主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范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面包车爆胎副驾驶未系安全带被“甩”出
2020年5月7日,司机李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青岛西海岸新区时突然爆胎,导致车辆失控冲破护栏50多米,乘坐副驾驶的老人由于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李某与老人均受轻伤住院治疗。
经现场勘查,初步确定事故发生时,面包车的左前轮胎突然爆胎。李某称,当时在路上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车轮突然爆胎,导致车身失去控制,撞向中央隔离护栏,坐在副驾驶的母亲当时没系安全带,从车上甩落下来受伤,李某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新时报记者殷玉国)
●延伸阅读
摩托车乘员头盔抽查不合格发现率为13.6%
头盔火了,与之一起火的是头盔涨价的话题。线上头盔产品涨价快,线下商家头盔进货价翻番,有些甚至无货,让不少网友吐槽“一盔难求”。与能不能买到头盔相比,头盔的产品质量如何,更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安全。
相关研究表明,在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致死的比例占到该类事故死亡总数的75%以上。因此正确使用摩托车乘员头盔,可以大大减轻事故对驾乘人员的直接伤害,有效降低摩托车事故的死亡率。但实际使用中,劣质的头盔不仅不能起到对头部应有的保护作用,甚至还可能因碰撞引起部件碎裂对器官造成其他二次伤害。因此,使用质量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是保障摩托车行车安全的关键。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驾乘电动自行车者所佩戴安全头盔的技术标准。驾乘电动自行车者所佩戴的安全头盔,多为摩托车乘员头盔和运动头盔。其中,摩托车乘员头盔为强制性认证(CCC)产品,形状有全盔和半盔。
头盔产品的质量如何?摩托车乘员头盔方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报的2019年童车等6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显示,抽查了9个省(区、市)57家企业生产的59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其中8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3.6%。不合格项目涉及护目镜、佩戴装置强度性能、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耐穿透性能。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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