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 被判“退一赔一”
一房二卖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一房二卖是常见的房产纠纷之一,一旦发生应该如何处理?又该如何防范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呢?4月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潍坊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律师,他们通过典型案例,指导购房者处理“一房二卖”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遭遇“一房二卖”,购房者获一倍赔偿
近日,临朐县的陈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陈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置业公司交清房款50万元,置业公司为陈先生出具收款收据。3个月后,陈先生催促置业公司办理房屋交接及产权登记,但置业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
令陈先生感到意外的是,6个月后,经查询,该置业公司早已将该房产转移至第三方名下且办理了抵押登记。陈先生就此事与置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50万元,并要求该置业公司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陈先生交清全部房款后,该置业公司迟迟不向陈先生交付房产,也未办理房产登记。置业公司擅自将房产进行二次出售并为他人办理了房产登记,严重损害了陈先生的权益,构成严重违约,导致陈先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虽然该置业公司故意回避房价上涨等原因,推托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一房二卖,但都不能免除置业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事实、证据、过错责任和法律规定,判决解除陈先生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置业公司返还陈先生购房款50万元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提醒买房前应先查询拟买的房产状态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一房二卖的案例。”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陈衡芝律师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之情况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陈衡芝说:“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都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购房者都有权主张赔偿。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陈衡芝表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等这几种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潍坊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先查询拟购买房产状态,包括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有无抵押、有无已出售等情形;在与置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在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依法维权,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支付利息、赔偿损失、承担不超过一倍房款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陈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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