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严抓森林防火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本报讯4月1日,记者从临朐县公安局了解到,自3月28日起,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为坚决杜绝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临朐县森林资源安全,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除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八项行为: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和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祭祀用火;燃放孔明灯、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携带、使用火种及易燃物品;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同时,清明期间严禁在墓地、坟头等焚香烧纸、燃放鞭炮,提倡鲜花代替香纸,严防火灾事故。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相关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报警电话为110、119、3212001、3212198。(记者宋树云)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杨国胜本报通讯员席汇东“多亏了赵主任,低保款这么快就追了回来,这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还真大!”临朐...
临朐新闻,家乡的大事、小事、新鲜事。在每一个深夜,家乡挂心上,用故乡情为你取暖,陪你入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