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传销获利百万畏惧法律投案自首

山东法制报 2019-06-21 19:00 大字

本报讯 日前,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被告人郑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万元。

2012年以来,被告人郑某与吴某(已判决)利用所谓“美国稀土投资公司”全球交易平台,鼓吹“黄金有价,稀土无价”,打着“稀土投资入股”的旗号,宣传给予参与稀土投资的投资人高额回报,吸引群众以认购不同等级的股份为条件取得会员资格,采取对下无限发展人员的模式进行网络传销活动,以分红、返利等方式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2012年 6月,此网络交易平台停止返现,参与人员资金无法取回。被告人郑某、吴某发展人员层级在三层以上,发展下线100余人,涉案金额约150万元,非法获利100万余元。2017年 12月,被告人郑某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万元。

规则复杂、名头响亮的投资项目和经济活动往往隐藏着传销陷阱。 传销行为无论怎样改头换面,都少不了交纳入门费、发展下线、按照参加人员数量获取提成等特点。广大群众一旦发现传销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工商部门进行举报,避免上当受骗。马瑛杰蒋梦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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