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 有效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潍坊日报 2019-05-07 08:49 大字

为保障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效防止因病致贫返贫,潍坊市出台了《潍坊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保障对象为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享受扶贫开发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医疗机构是承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服务方式

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按规定予以补贴。

设置惠民门诊和惠民病床。在县级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便民惠民门诊和床位,积极为贫困人口看病就医提供服务。

建立先诊疗、后结算“绿色通道”。对患急危重症需紧急处置的贫困人口,由所在诊疗机构先行诊治和暂为垫支医疗费用,待救治结束或出院时按规定一并结算。

提高贫困人口居民医疗大病保险待遇。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每年50万元。

完善医疗救助配套政策。将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救助方式和程序等参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民字〔2016〕49号)执行,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最高可达15000元。

实施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脱贫攻坚期内,市与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市综合保税区、市峡山开发区按5:5,市与临朐县、安丘市按3:7,市与其他县市按1:9的比例承担,为贫困人口投保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慈心一日捐”、福彩公益金以及其他财政扶贫资金中解决。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30万元。

给予医疗费用减免照顾。贫困人口持市卫计委统一印制的居民健康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收挂号费和门诊诊疗费,对专家诊断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半收取。住院治疗的,不收取住院押金,出院时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后,个人自负费用再由医疗机构减免30%。

特殊救助条件

实施临时救助。对因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贫困人口,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实施慈善救助。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界爱心人士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捐赠,对经各项社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救助后仍然特别困难的贫困人口进行慈善救助。

医疗保障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信息交换共享和即时结算。

坚持基本医疗服务优先。贫困人口就医,除病情必需的药物和项目外,应首选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尽量减少医疗费用。

执行基层首诊和逐级转诊制度。贫困人口住院,开通“绿色通道”,入住惠民病床。鼓励通过对口帮扶、邀请上级医师会诊和远程医疗等措施实施诊治。

本报记者刘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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