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一)
【案例】被告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临朐县某宾馆自2016年4月起在从事住宿经营活动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外销售方便面、饮料、矿泉水等食品并提供早餐服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原告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原告以其已经及时进行了整改,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情节轻微,被告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鉴于原告(被处罚人)在被处罚后已及时进行了整改,其经营时间较短,规模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书面同意减轻处罚。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原告临朐县某宾馆的罚款数额由50000元,调整为罚款20000元。法院为此依法出具行政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了确认。原告临朐县某宾馆当庭支付行政罚款。
记者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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